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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已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召开
263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已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6-09-08 21:26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长春9月8日电 记者朱宁宁 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今天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总结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落实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促进实现良法善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建国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总结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落实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努力将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李建国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加强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去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对地方立法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各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党委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这项改革任务举措正在得到有效落实。

  李建国指出,要切实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要坚持依法立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增强地方立法特色,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地方立法权能接得住、用得好。要进一步深化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法规共9915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701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2936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67件,经济特区法规311件。在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各省、自治区已经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263个,占96.3%。已经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陆续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迈出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23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47件,其中,立法条例115件,其他地方性法规32件。省一级地方性法规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地方为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山东、云南数量相同);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最多的前三个省为江苏、辽宁、山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多的前三个省为云南、青海、贵州;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最多的为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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