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透支信用卡,刷卡100万不还。银行无奈向法院起诉追讨,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擅自提高了用户的信用额度,本身自己存有过失,不予支持。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2010年4月8日,吴某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向银行申领白金信用卡,经银行审批信用额度5万元。后银行系统将被告评级为七星客户,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未规定银行可自动为持卡人提升信用额度的情况下,单方将信用额度提升至100万元。
吴某领取信用卡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透支,截至2014年1月20日,吴某共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1108715.13元未还。银行表示因银联签单只保存一年的扫描件,故现无法提供交易签单等凭证,只能提交银行打印的交易明细。因此,银行将吴某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吴某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未对原告可自行提升被告信用卡额度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将被告的信用卡额度从5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原告作为信用卡发卡行,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出现高额透支款无法归还的风险增大。
现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拖欠透支款未还的违约行为,但仅提供了原告自行打印的明细,未能提供相应的交易签单等凭证予以证实,无法证实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原告所主张款项未还的事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越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银行对用户的信用评级应该审慎。银行自行为持卡人提升信用额度的约定,甚至在不需要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银行系统可通过系统评级分析,自动为信用卡持卡人升级信用额度,这可能造成持卡人超出自身经济能力透支消费,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的情形出现,进而造成高额透支款无法归还的风险增大,金融坏账增多。
对此,法官建议,银行应规范信用评级认定、完善持卡人经济能力评估体系;规范信用额度提升的适用情形,严格银行自行单方提升信用额度的适用;注意风险控制,及早止损,降低金融坏账风险;完善关于持卡人透支使用信用卡的举证材料。(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