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南滨介绍    |       律师业务    |       法治资讯    |       法律法规    |       案例集锦    |       招聘公告    |       产品中心    |    

夫妻双方“忠诚协议”
 

     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对“忠诚协议”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根据“忠诚协议”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一)双方约定或一方保证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约定或承诺,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确认有效

    婚姻是身份法上的法律行为,“忠诚协议”属于婚姻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行为。《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已经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夫妻互负忠实的法律义务。因此,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不影响双方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二)“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婚姻自由原则,主张离婚或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个人权利,法律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一切行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

    进而言之,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另外,如果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或者“支付巨额精神损失费”,并由此导致过错方无力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该部分约定的内容也应无效。理由是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原理,婚姻关系当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婚姻一方的“不忠实”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故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由当事人之间设定而成立,也不由当事人约定而免责。所以,“不忠实”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范围已由婚姻法预先规定,只能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处理,不应由当事人约定而排除。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姻法》已对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行为,如果是一些轻微的侵害行为,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还没有纳入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的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这一规定的,不应予以支持。

    (四)“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肯定了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中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应视为双方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利,当然有效。

    

 
[ 点击数:] [打印本网页] [关闭本窗口]  
 
相关内容
查无记录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  广州市公安局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律师网 广东法律援助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普法网 广州市律师协会
 广东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司法厅 广州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   南沙律师事务所 南沙律师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中惠国际金融中心11栋10楼(南沙区政府对面,蕉门地铁站A出口)
粤ICP备19117846号

                                 联系人:朱律师  电话:020-84683159  手机:13925091299  上海网站制作

网站管理